桂林市国龙外国语学校关于校外单位和个人进校拍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加强对外来单位拍摄行为的规范和管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护校园环境、校内资源理,和各项设施,明确校内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方便拍摄单位办理各项拍摄手续,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主要适用范围为:利用我校校园内的建筑、设施、田径场、教师公寓等进行拍摄照片、电影、电视、网络视频、视频直播等具有商业性质行为的桂林市国龙外国语学校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进驻校园拍摄以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为原则,原则上除周末、节假日及寒暑假外,谢绝校外单位或个人进驻校园拍摄。
第四条 外单位或个人入校拍摄必须具备完整的申请和审批手续,拍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悖社会道德风尚,不得损害学校形象。
(一)如实填写《桂林市国龙外国语学校校外单位和个人进校拍摄管理登记表》(附件下载);
(二)提前一周到学校办公室审核拍摄内容、拍摄计划;
(三)将获批同意的申请表交至校卫队。
第五条 拍摄视频中出现学校标识性符号(如:校标、校徽、校旗、校训、校园精神等),需履行审批手续。校内禁止一切商业广告拍摄行为。
第六条 项目拍摄过程中,校外单位和个人需注意拍摄行为文明得体,注意礼让,不得影响桂林市国龙外国语学校宣传组官方工作人员的正常拍摄。
第七条 项目拍摄过程中,使用校内水电及其他相关设施发生费用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和桂林市商用价格标准收取费用。
第八条 拍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申请审批的时间进入相应地点拍摄,不得随意更改拍摄时间和拍摄地点。
第九条 拍摄单位和个人要注意维护学校各项公共设施安全及环境卫生。不得破坏树木绿化,不得擅自改变校园建筑结构,违者学校将依据损害程度进行处罚。
第十条 影视片拍摄期间,拍摄管理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对拍摄活动进行有效管理。
第十一条 影视片成片后,应报学校办公室审核。欢迎拍摄单位或个人向学校提供空镜头或学生活动的视频、照片等素材。学校同时对涉及学校影像的影视片的后续不正当使用行为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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